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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稅管理工作規範

法律分析:負責管理出口退(免)稅的稅務機關(以下簡稱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本規範完成出口企業的備案及基礎信息維護;受理、審核、復審、核準出口退(免)稅申報,辦理退庫、免抵調庫手續;開展出口退(免)稅風險預警以及函調、實地核查、評估檢查等風險應對工作;辦理出口退(免)稅證明;提供出口退(免)稅服務;實施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無紙化管理;管理出口退(免)稅檔案;維護出口稅收管理系統等日常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全國稅務機關出口退(免)稅管理工作規範(2.0版)》

第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設置申報受理崗、審核崗、調查評估崗、復審崗、核準崗、預警分析崗、綜合管理崗和系統維護崗等崗位。

各省稅務機關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增設崗位,調整崗位設置部門。

第九條 崗位制約監督。

(壹)審核同壹企業同壹批次的出口退(免)稅,審核崗、調查評估崗不允許兼崗,復審崗不得兼任上述崗位。

(二)綜合管理崗負責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的人員不得同時兼任與同級收入規劃核算部門相關崗位的對賬工作。

(三)系統維護崗不得兼任其他崗位。

(四)同壹工作流程涉及到兩個以上崗位的,不得由同壹人完成。

(五)審核崗、調查評估崗、預警分析崗、綜合管理崗應當定期或不定期輪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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