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稅[2009]9號文第二條第壹款,假設妳公司應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15000÷(1+4%)×4%÷2=11423.08×4%÷2=576.92元,先按4%應交增值稅的處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576.92
?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76.92;
減半未征的增值稅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減免稅款)288.46
貸:補貼收入 288.46
開票數額填寫在增值稅申報表附表(壹):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貨物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明細? 第10欄? 開具普通發票 銷售額按照實際填寫,稅額按減半後的數額填,如果審核通過不了,可以不填銷售額,稅額壹欄填寫減半後的增值稅稅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57)號:從2014年7月1日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壹)項和第(二)項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也就是說,上述計算公式中的4%改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