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第十壹條,通過會計專業技術初級、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部門頒發由人事部統壹印制、人事部和財政部統壹印制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這個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各地在發證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第十二條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定期註冊制度。資格證書每三年註冊壹次。持證人應按規定到當地人事、財政部門指定的辦公室辦理註冊手續。
擴展數據: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第五條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獲得初級資格。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1)助理會計師:大專畢業,擔任會計工作滿二年;中專畢業,任會計四年;不具備規定的學歷,擔任會計職務滿五年。
(2)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只能受聘為會計師。
取得中級資格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受聘為會計師。高級資格(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價相結合的評價制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廣東人事考試網-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