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第十章
1.納稅地點
居民企業: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註冊地為納稅地點;但註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2.納稅期限
企業所得稅按年征收,按月或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年度采用公歷年度制。企業在壹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因合並、關閉等原因終止經營活動,致使該納稅年度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其實際經營期視同壹個納稅年度。企業清算時,以清算期間為壹個納稅年度。
企業應當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退稅款。
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終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3.納稅申報
企業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報送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