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
稅收抵免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40號)
提交信息
(1)納稅人發票類型回執聯。
(2)稅務登記證。
(3)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首次辦理或經辦人變更時提供)。
(4)發票專用章戳(首次申請發票類型核準時提供)。
基本過程
基面
(1)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內容是否齊全、是否符合即時受理;不符合的,應當當場壹次性提示補正資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2)辦稅服務廳在1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轉到下壹環節,按規定程序辦理。
(3)辦稅服務廳收到反饋後,在1個工作日內通知納稅人領取發票領取書;如果失敗,將發出稅務事項通知。
(4)此事應在5個工作日內解決。
(五)對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的納稅人,根據需要核定普通發票金額。
(6)提供互聯網預申請服務,提供同城共性服務。
搬運地點
當地稅務服務辦公室。
處理時間
地方稅務服務辦公室的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