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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具危險廢物發票時,勞務的名稱是什麽?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危險廢物處置收入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2009〕587號),單位和個人處置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和放射性廢物的業務屬於垃圾處理服務範疇,不屬於營業稅應稅服務,處置費收入不征收營業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垃圾處理費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2005〕1128號),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垃圾處理服務不屬於營業稅應稅服務,其取得的垃圾處理費不征收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服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第二條規定,對垃圾處理和汙泥處理處置服務免征增值稅。垃圾處理,是指以填埋、焚燒、綜合處理和資源化等方式對垃圾進行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置的業務;汙泥處理處置是指對汙水處理後產生的汙泥進行穩定化、減量化和無害化處理處置的業務。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免稅規定適用於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因此,危險廢物的處置應屬於垃圾處理,免征增值稅。可以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允許開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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