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建立以來,招錄主管機關和衛生行政部門普遍制定和發布了公務員體檢辦法和標準,為選拔高素質公務員發揮了重要作用。人事部、衛生部根據國家機關工作需要,在總結各地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堅持尊重科學的原則,充分調查和聽取醫學專家、法學專家、受聘人員等方面的意見,本著以人為本的理念,制定了《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
公務員錄用體檢應當在招考主管機關指定的縣級以上綜合醫院進行。主任醫師應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主任醫師應根據體檢情況作出體檢結論。體檢醫院應加蓋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