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軍人保險法自2011、11起施行。即2011110以後,士官和12以上的軍官轉入地方分配。2011 11 1之前,復員軍人只能養老。
12以下義務兵和士官不再分配工作,全國實行城鄉壹體化。
只有士官和服役時間超過10年的軍官才被授予國防服役徽章,體現了國家和軍隊對服役時間長、貢獻大的士兵給予的特殊榮譽。
根據兵役法,中士的工資是偶數,四級軍士長的工資是營級。三級軍士長是團級待遇。
《兵役法》規定:第二節工作安排
第二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退役士兵,由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壹)士官服現役滿12年;
(二)在服現役期間,獲得平時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八級傷殘的;
(4)他們是烈士子女。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
特別是那些在艱苦地區服役12年以上的士官和軍官,損失很大,為國家和人民付出了很多難以想象的代價,應該由政府妥善安置。比如新疆西藏那些偏遠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