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傭金的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企業),其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民法通則》規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企業既從事代理服務,也發生自營業務的,與代理服務收入直接相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準予計入營業成本據實扣除,與自營業務收入直接相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應計入營業費用,並按照手續費及傭金的稅收規定予以限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