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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需要單獨辦理稅務登記嗎?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第三十二條臨時在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前,持稅務登記證件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外出經營活動稅務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明)。

第三十三條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壹地壹證的原則,開具外籍管理證明。外籍管理證書有效期壹般為30天,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登記證換發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4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從事對外經營的納稅人(含經營超過180天的),只辦理查驗登記,不再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優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相關制度和辦理流程的意見》(稅政司〔2065〕106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延長建築安裝業納稅人《外出經營證明》有效期。外管證有效期壹般不超過180天,但建築安裝行業納稅人項目合同期超過180天的,按照合同期確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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