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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行政執法決定書的方式如下

送達方式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發送達、公告送達等。

1.直接送達:所謂直接送達也叫送達,催告書和行政強制執行文書應當在執行時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是公民的,直接送達;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送達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

2.留置送達:是行政機關在當事人拒絕送達文書時,將送達文書留在當事人住所的送達方式。

3.委托送達:行政機關直接送達有困難時,委托當事人所在地的行政機關代為送達。委托送達壹般適用於當事人不在行政機關管轄範圍內,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情況。只有其他行政機關才能接受委托。行政機關需要委托送達時,應當出具委托書,明確告知委托行政機關委托的事項和要求。

4.郵寄送達:行政機關直接送達有困難時,交由郵局以掛號信方式送達當事人。

5.轉介服務:轉介服務是指行政機關在特定情況下不適宜或不方便直接送達的情況下,通過當事人所在單位轉發送達文書的服務方式。

6.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是指行政機關將公告送達的文書的相關內容告知當事人。無論當事人是否知悉該公告的內容,在法定公告期後,均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時,可以張貼在行政機關公告欄、當事人原住所,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以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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