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非正常損失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在日常稅務稽查中,我們經常會遇到企業存貨盤虧未作進項稅額轉出或雖作進項稅額轉出但計算不準確的問題,這就需要大家在稽查過程中嚴格執行稅務稽查的工作規程和法定程序,選擇正確的檢查方法和合理的檢查步驟,確保進項稅額轉出金額的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