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三條清算組成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公司已經清算註銷,上述股東參照《公司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三款的規定,以清算組成員為被告,其他股東為第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