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發票壹般由收款方開具; 開具的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的專用章。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