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企業和事業單位向當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2.納稅企業和事業單位跨縣(市)、區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除總機構向當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外,分支機構還應當向其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3.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業戶向經營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流動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向戶籍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4.對未領取營業執照從事承包、租賃經營的納稅人,向經營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