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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稅務局捐款名單

壹、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按現行規定,企業的捐贈是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並且被捐贈單位或機構等是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民政部公布的有資格名單才可以。例如,2011年A企業向B基金會進行捐贈,且B基金會是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民政部公布的名單2011年度有資格的名單,則A企業可以按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如2012年A企業又向B基金會進行捐贈,但B基金會不是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民政部公布的名單2011年度有資格的名單,則A企業捐贈的通通不予扣除。

二、對於全額扣除的捐贈,現在除了有單行文有規定外,其他壹律按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全額扣除的這幾年只有向玉樹、舟山等有全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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