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復印件A4紙復印壹式二份,下同);
(2)業主(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二份復印件分別粘貼在稅務登記表的相應位置上);
(3)房產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須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須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表》(稅務機關留存聯),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如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壹致,須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4)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個體加油站、個人合夥企業、申請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及已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個體工商戶);
(5)個人合夥企業須提供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原件及其復印件;
(6)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和戶籍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還需分別提供《再就業優惠證》、《畢業證書》和《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及其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