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壹條明確規定了具體的折算方法: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應當按照填寫完稅證明時的上月最後壹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根據稅法規定,年度終了後匯算清繳稅款時,已經按月或者按次預繳的外幣收入,不再重新折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償還部分,按照上壹納稅年度最後壹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和個人的外幣收入如何折算成人民幣計算納稅的通知》,如果您的收入和所得是美元、日元、港幣以外的貨幣,您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率和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主要外幣的匯率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某貨幣對人民幣匯率=美元對人民幣基準匯率÷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該貨幣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