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海船舶除按規定取得主管機關的有關證書外,還應當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邊防部門申請船舶戶籍登記,領取出海船舶戶口簿。
2.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和海事管理機構核發相關證書的其他沿海小型船舶,應當向公安邊防部門申請辦理出海船舶邊防登記。
3.內地從事江海運輸的個人所有船舶按協議從事沿海地區運輸的,應當經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證明,持船舶、船員等有效證件到協議從事運輸的沿海地區縣(市)以上公安邊防部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