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的車輛購置稅在當地的國家稅務局繳納。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規定:
第十壹條車輛購置稅由國家稅務局征收。
第十二條 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登記註冊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購置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的應稅車輛,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擴展資料
第十四條 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註冊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納稅人應當持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沒有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的,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得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
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通報納稅人繳納車輛購置稅的情況。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車輛登記註冊的情況。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的,有權責令其補繳;納稅人拒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暫扣納稅人的車輛牌照。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