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第十壹條規定,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應稅車輛不需要登記的,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規則
第十二條車輛購置稅納稅義務發生在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的當天。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第十三條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登記時,應當根據稅務機關提供的應稅車輛納稅或者免稅電子信息,對納稅人申請登記的車輛信息進行核對,核實無誤後依法辦理車輛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