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屬單位應根據動火作業場所和部位的危險程度,結合動火作業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後果的嚴重程度以及組織管理水平等因素。,並對動火作業實行分級管理。動火等級原則上分為三個等級,公司下屬單位可根據生產特點細化動火等級,動火等級不得低於本辦法的規定。
安全職責主要包括:
(壹)組織動火作業的風險分析。
(二)為現場作業提供安全條件,向作業單位進行安全交底,告知作業單位動火作業現場存在的風險。
(三)審批作業單位的動火安全措施或者相關方案,監督作業單位落實安全措施。
(四)負責協調相關單位的動火工作。
(五)對現場動火作業進行監督,發現違章或異常時,有權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