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0年公務員錄用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對部分應屆畢業生的錄用程序規定如下:
“按照國家公務員局的規定,國家招收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離校時和擇業期內(國家規定擇業期為兩年,有的地方延長到三年)未落實工作單位、戶口、檔案和組織關系的,可按應屆高校畢業生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