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和調整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方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3號)第二條規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學生因實習取得勞務報酬的,扣繳義務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采用《關於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665438號+0,2065438)規定的累計預扣法計算代扣預繳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618號)第六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時,應當按照累計扣繳法計算扣繳稅款,並按月辦理扣繳申報。
即上述支付給大學生的實習報酬可以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不再使用原勞動報酬的預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