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的規定,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在校大學生在企業打工,大學生與企業之間不屬於勞動關系,而是屬於勞務關系,應按“勞務報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應由支付報酬的企業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