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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收入不穩定需要交稅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業務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46號)第四條的規定,在校學生因參與勤工儉學活動(包括參與學校組織的勤工儉學活動)而取得,屬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項目的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的規定,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在校大學生在企業打工,大學生與企業之間不屬於勞動關系,而是屬於勞務關系,應按“勞務報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應由支付報酬的企業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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