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2004年1月1日起,稅率為5%。
2)征稅對象:所有的商品及服務。但是,按照法律規定,有些項目特別豁免消費稅。豁免項目包括金融服務及住宅房地產出售或出租。
3)繳稅時間:當您在已註冊(登記)消費稅的公司購買商品或服務以及進口貨品到新加坡時,需要繳納消費稅。進口貨品的消費稅需向海關繳納。
4)特別說明:出口貨物實行免稅政策,國內收取消費稅可以索回購買貨物時繳納的消費稅。
當所繳納的消費稅超過收取的消費稅時,公司可以向新加坡國內稅務局作為消費稅退款索取差額。當所收取的消費稅超過繳納的消費稅時,需要將差額交付新加坡國內稅務局。
必須在申報期的最後壹天前繳納消費稅差額,即在稅務會計期後壹個月內,需要繳納這項差額。例如,如果消費稅是每三個月提交,2004年6月結束,最後申報期限是200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