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以所得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因此,發放工資的單位在發放工資時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同時,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由其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單位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