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的通知,涉及收費公路勞務派遣業務和通行費抵扣問題。
提供勞務派遣服務的壹般納稅人,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的有關規定,將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作為銷售額,按照壹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也可以選擇按差額納稅,這樣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用人單位支付給被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後的余額,視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間與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有關。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3、5、10、15、1個月或壹個季度。
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壹個納稅期的納稅人,應當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3、5、10或者15為壹個納稅期的納稅人,應當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至15申報匯算清繳上月應納稅款。季度納稅期的規定只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
增值稅固定業戶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增值稅非固定業戶向銷售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