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為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礦產資源提供勞務有關貨物和勞務稅問題的公告
現將納稅人為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礦產資源提供勞務有關貨物和勞務稅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提供的礦山爆破、穿孔、表面附著物(包括巖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勞務,以及礦井、巷道構築勞務,屬於營業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營業稅。
納稅人提供的礦產資源開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揀、洗選等勞務,屬於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增值稅。
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執行。此前未處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