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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費

法律主觀:

代扣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是指在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為納稅人代扣代繳稅款時,由稅務機關付給其百分之二的手續費作為報酬。扣繳義務人需要按規定為納稅人報送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並辦理匯算清繳。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壹條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壹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壹日前辦理匯算清繳。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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