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於稅務局返還給企業的代扣代繳稅款費用,企業可以作為獎金獎勵辦理代扣代繳的相關人員,這部分獎金無需計入工資薪金計算繳納稅款。但如果企業不作為獎金發放,則視為企業的營業外收入,因此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關於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5]065號)第十七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支付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以用它來代扣代繳費用,獎勵代扣代繳稅款做得好的納稅人。”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第二條第(五)項規定,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對其按照規定取得的代扣代繳手續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