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產品征稅範圍註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所列免稅項目第壹項中的“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種植、收獲、動物養殖、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自產農產品;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收購農產品,以及註釋中仍列明的單位和個人生產加工的農產品,不在免稅範圍內,按規定稅率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