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人所得稅的定義個人所得稅是在個人所得稅征管過程中,調整稅務機關與自然人(居民和非居民)之間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2.個人所得稅申報的時限是什麽?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扣繳的稅款和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應當於次月十五日內上繳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2019年6月至10月1日起施行的新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代扣代繳的稅款,應當於次月15日內上繳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因此,扣繳義務人應在支付工資扣繳個人所得稅後的次月05日內進行申報。3.如果不按照正確的申報期間申報個人所得稅,對納稅人有什麽影響?未按稅法規定期限進行納稅申報的,2019+65438年6月0日執行新個人所得稅制度和專項附加扣除時,扣繳單位申報期存在差異,導致數據采集交叉,對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產生影響。4.有的單位以前在稅務局辦稅服務廳辦理過“當月代扣,當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業務。他們將來能做到嗎?2018至12申報期,稅務局辦稅服務廳不再受理“當月代扣個人所得稅,當月申報繳納”業務。註銷、變更等特殊情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