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電子稅務 - 2016年5月1號前的建築工程怎麽征稅

2016年5月1號前的建築工程怎麽征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六條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上述憑證是指:(壹)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築業營業稅發票。上述建築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二)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 上一篇:從豐丸公園到嶽各莊市場怎麽走?
  • 下一篇:低於采購成本價的銷售可以開具增值稅發票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