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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代付電費的發票問題

法律分析:1、如果代收水電費的單位沒有與水電供應單位簽訂委托代收水電費協議,會視為銷售水電,需要繳納增值稅。這時代收水電費的單位必須向業主開具增值稅發票,有兩種情況:

(1)代收水電費的單位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業戶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話,收水電費的單位應向業主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也可抵扣支付給電業局的電費增值稅。

(2)代收水電費的單位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業戶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到稅務機關代開。

2、如果代收水電費的單位與水電供應單位簽訂了委托代收代繳合同,收水電費的單位只是負責代收代繳,平價收取水電費,則應由水電供應單位向業戶開具發票。收水電費的單位不用出具發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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