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第三條中國人民的國徽是中國人民的象征和標誌。
壹切組織和公民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徽。
第十條下列證件和執照可以使用國徽圖案:
(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證和執法證;
(2)國家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許可證、批準證書、資質證書、權利證書;
(三)居民身份證、中國人民護照等合法出入境證件。
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的徽章可以以國徽為核心圖案。
公民可以在莊嚴的場合佩戴國徽徽章,表達愛國情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