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權案件的法院判決生效後,原告有義務向被告提供發票。發票管理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開具發票屬於開票義務人的稅法義務。但如果民事主體能夠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開具發票的義務和違約責任,未開具發票的壹方將受到合同法的約束,受票人向法院起訴要求開具發票並根據合同承擔違約責任,屬於法院受理範圍。此外,如果出票人未按照《發票管理辦法》開具發票,屬於行政違法行為,受票人還可以向出票人的主管稅務機關舉報,稅務機關將責令出票人開具發票,並進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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