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號)規定,為支持農業生產發展,經國務院批準,就如下若幹農業生產資料免征增值稅:
1、農膜。
2、生產銷售的(“除尿素以外的”該部分內容已廢止)氮肥、除磷酸二銨以外的磷肥、鉀肥以及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混肥(企業生產復混肥產品所用的免稅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於70%)。“復混肥”是指用化學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鉀三種養分中至少有兩種養分標明量的肥料,包括僅用化學方法制成的復合肥和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稱摻合肥)。
3、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
綜合上述分析,由於財稅[號文規定的內容經過國務院批準,所以適用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因此,在沒有新規定前,納稅人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