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文件規定,對在壹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於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於10人(含10人)的單位,可減征或免征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減免稅比例及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主管部門確定。
根據《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京財稅〔2011〕157號)文件規定,對於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規定條件的納稅人,免征當年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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