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個人信息處理者可以對個人信息進行處理:
(a)取得個人同意;
(二)需要簽訂和履行以個人為壹方當事人的合同,或者需要按照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和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實施人力資源管理的;
(三)需要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
(四)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在突發事件中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的;
(五)開展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有利於公眾的行為,在合理範圍內處理個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規定,處理個人自行公開的個人信息或者在合理範圍內依法公開的其他個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同意,但前款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情形,不需要取得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