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年度壹次性獎金計征個人所得稅方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取得年度壹次性獎金,按壹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單獨計算納稅,由扣繳義務人在發放時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