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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給員工配發制服是否扣繳個稅

根據稅法規定,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無論表現為實物還是有價證券,都應該並入當月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並由發放實物的公司代扣代繳。

配發給公司普通員工的制服,員工只擁有制服的使用權,離職前必須歸還;而配發給經理及以上級別員工的制服,員工離職後不需要歸還。前壹種情況,公司只是提供了制服給員工使用,因此不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而後壹種情況屬於壹種實物獎勵。按稅法規定,該公司必須就發放的工作制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單位、企業在發放實物或其他有價證券給員工時,應按稅法規定並入員工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單位、企業未按規定扣繳稅款的,根據有關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應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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