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業務問題的批復》(國〔2002〕146號)第三條第壹款規定:“記者、編輯和其他專業人員在報紙、雜誌等單位工作,因在本單位發表作品取得的收入,屬於職務和工作取得的收入,應合並計算其當月工資收入。”除上述專業人員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報刊發表作品取得的收入,也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4號)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按照應納稅額減征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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