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發票丟失去稅務部門報告:
1.發票證明由丟失票據的壹方寫明。開頭文檔正中間寫“證明”二字,開頭稱呼則是主管稅務機關的全稱。
2.正文開門見山直接說明,在什麽時間,為誰開具的發票,及發票類型,註明發票流水號。
3.接下來說明發票丟失的原因。丟失的原因應如實填寫,不要做虛假報告。
4.最後將發票內容、發票號、及發票金額寫明,格式要清晰明朗,符合閱讀習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六條 發票準印證由國家稅務總局統壹監制,省稅務機關核發。
稅務機關應當對印制發票企業實施監督管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取消其印制發票的資格。
第七條 全國統壹的發票防偽措施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稅務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增加本地區的發票防偽措施,並向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發票防偽專用品應當按照規定專庫保管,不得丟失。次品、廢品應當在稅務機關監督下集中銷毀。
第二十三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