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工作。社會保險費實行統壹征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申報生育,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除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外,不得緩繳或者減繳。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用人單位按月告知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