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號,
九、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接受個人捐贈時,應當按照規定出具捐贈票據;索要捐款票據的個人應出具。
個人進行公眾捐贈時不能及時取得捐贈票據的,可以憑公眾捐贈銀行的支付憑證暫予扣除,並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公眾捐贈銀行的支付憑證復印件。個人應當自捐贈之日起90日內向扣繳義務人補充捐贈票據。個人未按規定提供捐贈票據的,扣繳義務人應在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機關、企事業單位統壹組織職工進行公益捐贈的,納稅人可以通過匯總捐贈票據和職工明細進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