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明確規定: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壹)債務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三)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經國務院批準用於特定用途的財政性資金。
從會計角度來說,如果非應稅收入和免稅收入都包含在會計利潤中,那麽在調整納稅額時也會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