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制定實施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制度。
二、黨風廉政建設“壹案三查”
《關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的意見》強調,強化巡視監督,嚴格責任追究,建立領導班子和個人剛性問責機制,實行“壹案三查”,即追究當事人違紀違法責任、黨委(黨組)主體責任和紀委(紀檢機構)監督責任,確保有錯必查、有責必問。
延伸信息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指各級黨委(黨組)、政府(行署)及其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應當承擔責任的制度。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是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主體,各級黨政領導班子正職是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的第壹責任人。
領導小組對其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是職責範圍內黨風廉政建設的第壹責任人,重要工作要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要親自過問,關鍵環節要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要親自督辦。
根據工作分工,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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