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的方式有:
1、批評教育,包括提醒談話、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
2、組織處理,包括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去職務;
3、紀律處分,包括黨紀處分和政紀處分。
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擴展資料:
從重、從輕追究責任的情形:
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1、職責範圍內不正之風長期滋生蔓延或者多次發生重大腐敗案件的;
2、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或者弄虛作假欺騙組織的;
3、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的問題推卸、轉嫁責任的;
4、在職責範圍內出現問題後不采取補救措施,致使危害後果擴大的;
5、幹擾、阻礙、對抗組織調查處理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責任:
1、積極配合組織調查處理職責範圍內發生的問題,主動承擔責任,及時進行整改且成效明顯的。
2、平時註重日常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後主動報告、及時糾正,積極挽回損失或者減小影響的。
三、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不因領導幹部工作崗位或者職務的變動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仍須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人民網-最高法院印發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