誡勉談話是指發現領導幹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潔勤政等方面的苗頭性問題。黨委(黨組)、紀委、黨委組織部門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及時對其進行談話。對領導幹部提出的誡勉要求和領導幹部作出的解釋、陳述,應當作書面記錄,經本人核實後,由組織(人事)部門或者紀檢機關保存。黨員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誡勉:(1)不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不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決定,工作部署不力的;(二)不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獨斷專行,或者在領導中造成無原則糾紛的;(三)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工作造成壹定損失的;(4)搞華而不實、脫離實際的“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的;(五)不嚴格執行幹部任用條例,用人失誤的;(六)不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七)其他需要誡勉談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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